(2016)浙0824执14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开化盛德担保有限公司、吴跃明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化盛德担保有限公司,吴跃明,方冬英,方光云,方丽英,郑东炳,方英,吴跃春,XX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4执1425号申请执行人:开化盛德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化县华埠镇解放路207-1号,组织机构代码:56239526-X。法定代表人:应旭敏。被执行人:吴跃明,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被执行人:方冬英,女,1974年8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被执行人:方光云,男,1979年7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被执行人:方丽英,女,1979年12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被执行人:郑东炳,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被执行人:方英,女,1972年12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被执行人:吴跃春,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被执行人:XX萍,女,1979年4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申请执行人开化盛德���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跃明、方冬英、方光云、方丽英、郑东炳、方英、吴跃春、XX萍追偿权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4民初17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0月11日,开化盛德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6年10月25日,被执行人吴跃明、方冬英、方光云、方丽英、郑东炳、方英、吴跃春、XX萍尚欠申请人代偿款1419471.71元及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计付),欠缴案件执行费16594.7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24执142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瑞标审判员 朱 敏审判员 伍秋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方 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