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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1民初30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许慰霞与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慰霞,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1民初3048号原告:许慰霞,男,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盛良,福建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美铜,福建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达路71号华亿科学园A1幢8楼。法定代表人:周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徽省安泰��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住所福建省霞浦县松城街道洪下桥3号。负责人:俞际栋。原告许慰霞与被告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许慰霞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许慰霞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慰霞撤诉。案件受理费6591元,减半收取计3296元,由许慰霞负担。审判员  苏玲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巧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