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3执10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张晓东、李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东,李明,刘香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3执10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晓东,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李明,男,195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刘香兰,女,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张晓东与刘香兰、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5)相民一初字第017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现因案外人对该房产提出异议之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继东审判员 陈月艳审判员 骆永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秋月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为发现可供执行的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