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5民初28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杨某与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5民初2856号原告:杨某,女,1987年9月7日生,汉族,住郸城县。被告:扬某,男,1984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王庆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