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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5民初28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杨某与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5民初2856号原告:杨某,女,1987年9月7日生,汉族,住郸城县。被告:扬某,男,1984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王庆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