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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2民初14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陈军诉被告集安市太王镇民主村第四居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集安市太王镇民主村第四居民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2民初1420号原告陈军,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被告集安市太王镇民主村第四居民组。代表人:张彦福,组长。原告陈军诉被告集安市太王镇民主村第四居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因自行和解解决为由,现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63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谢连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崔馨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