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4执18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周自东与陈中亮、刘振花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自东,陈中亮,刘振花,陈厚之,顾其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4执1886号申请人周自东,居民。被执行人陈中亮,居民。被执行人刘振花,居民。被执行人陈厚之,居民。被执行人顾其民,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324民初329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人周自东与被执行人陈中亮、刘振花、陈厚之、顾其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保证该案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中亮、刘振花、陈厚之、顾其民所有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文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华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