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东执字第0148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卞兴英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卞兴英,张庆华,肥东万顺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东执字第01481-3号申请执行人:卞兴英。被执行人:张庆华,驾驶员。被执行人:肥东万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店埠镇龙泉西路9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卞兴英与被执行人张庆华、肥东万顺运输有限公司一案中,经查,杨玉莲与张庆华是夫妻关系,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庆华与杨玉莲所有的位于盛嘉欧园8幢108室(产权证号:肥东100416**)房屋,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沈德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韦 玲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会签单位:拟稿人:打印份(2013)肥东执字第01481-3号文件标题: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卞兴英,女,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梁园镇新河社居委田北组。被执行人:张庆华,男,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肥东县纺织新村20-604室。被执行人:肥东万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店埠镇龙泉西路9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卞兴英与被执行人张庆华、肥东万顺运输有限公司一案中,经查,杨玉莲与张庆华是夫妻关系,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庆华与杨玉莲所有的位于盛嘉欧园8幢108室(产权证号:肥东100416**)房屋,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沈德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韦玲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稿)(2013)肥东执字第01481-3号肥东县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我院作出的(2013)肥东执字第01481-3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查封被执行人张庆华与杨玉莲所有的位于盛嘉欧园8幢108室(产权证号:肥东100416**)房屋。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附:[2016]皖01**执字第1183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五日注:此联附卷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肥东县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我院作出的(2013)肥东执字第01481-3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查封被执行人张庆华与杨玉莲所有的位于盛嘉欧园8幢108室(产权证号:肥东100416**)房屋。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附:(2013)肥东执字第01481-3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注:此联交协助执行单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2013)肥东执字第01481-3号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你院作出的(2013)肥东执字第01481-3号执行裁定书已收悉。现已协助执行下列项目:一、查封被执行人张庆华与杨玉莲所有的位于盛嘉欧园8幢108室(产权证号:肥东100416**)房屋。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此复二〇一六年月日注:此联由协助执行单位退人民法院附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