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26民初19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宋某诉黑山某单位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黑山某单位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6民初1908号原告:宋某,男,1981年9月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黑山县。被告:黑山某单位。地址:黑山县黑山镇。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某,男,该单位员工,住黑山县黑山镇。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某诉被告黑山某单位名誉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吴宝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