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6执335号申请执行人黑山县某某自立服务中心。被执行人徐某某,女,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山县胡家镇。被执行人贾某某,女,198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山县胡家镇。被执行人孟某,女,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山县励家镇。被执行人申某某,女,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山县姜屯镇。上列当事人黑山县某某自立服务中心同贾某某、孟某、徐某某、申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6民初7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荣军
审判员 左荣新
审判员 曹 磊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 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