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行终2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冯林诉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林,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行终2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林,男,汉族,1968年8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海科大厦5号楼6楼。法定代表人:林湘,区长。上诉人冯林因诉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行初字第30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冯林上诉称,一审法院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违法超审限作出一审裁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2015)成行初字第303号行政裁定,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级审理或由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本院认为,冯林因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拆除其房屋而主张的行政赔偿,应以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实施的行政行为违法为前提,而一、二审法院针对冯林主张的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拆除其房屋违法,分别以(2015)成行初字第302号行政裁定、(2016)川行终199号行政裁定驳回其起诉,故冯林上诉要求审理行政赔偿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其主张的行政赔偿失去前提。一审法院于2015年8月25日对(2015)成行初字第302、303号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2015年12月1日,一审法院作出本案(2015)成行初字第303号行政裁定,并未超过一审6个月的审理期限(立案时间为2015年6月9日)。综上,冯林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红审 判 员 葛庆代理审判员 程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