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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9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耿春艳、金力民与被执行人陈广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春艳,金力民,陈广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9执281号申请执行人耿春艳,女,1984年5月3日出生,住所地克山县古城镇建国村3社,证件号码230229198405030746。申请执行人金力民,男,1981年9月26日出生,住所地克山县古城镇建国村*组,证件号码230229198109260715。被执行人陈广武,地址克山县古城镇建国村3社。耿春艳、金力民与陈广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克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的(2016)黑0229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广武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耿春艳、金力民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陈广武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耿春艳、金力民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9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建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