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民初65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陈秀元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6568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许世晓,男,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秀元,男,1965年9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申请人许世晓与被申请人陈秀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2016)皖0103民初656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许世晓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许世晓、陈秀元保全财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已撤诉,故许世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许世晓的银行存款96248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解除许世晓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蒙城北路和煦园小区(房地权证:合庐字第××号)房产的保全措施;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许世晓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钟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