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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周锋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周锋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81刑初399号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周锋某某,男,1985年5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阳市龙安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2月24日被取保候审。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公诉刑诉(2016)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周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3日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杨军出庭支持公诉,李周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李周锋某某和李栋良某2(另案处理)在一块饮酒后,李周锋某某乘坐李栋良某2驾驶的机动车行驶至林州市东外环和桃源大道十字路口东边路段时发生侧翻事故,林州市第五人民医院医生冯瑞峰某某和司机崔吉锋某某到现场进行救治时,李周锋某某对崔吉锋某某进行殴打,并将其一部三星A800手机摔坏,李栋良某2将救护车后挡风玻璃砸碎。经林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的手机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940元,被损坏的后挡风玻璃鉴定价值为人民币300元。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李周锋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1mg/100ml,李栋良某2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0mg/100ml。2016年2月1日,林州市公安局因李周锋某某的该起犯罪行为给予其行政拘留十三日的行政处罚。2016年2月18日,李周锋某某、李栋良某2与崔吉锋某某、林州市第五人民医院达成调解,并取得谅解。李周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周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崔吉锋某某、李栋良某2等人的证言、出车命令单、价格鉴定结论书、血醇检验报告单、物证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调解协议书、撤诉书和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周锋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李周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李周锋某某已与崔吉锋某某、林州市第五人民医院达成调解,并取得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综合李周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周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赵志发审 判 员  贾永增人民陪审员  岳圆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关芳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