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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执28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劣货与被执行人王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劣货,王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02执2879号申请执行人张劣货,男,195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执行人王亮,男,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02民初527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王亮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0.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秀平审判员 王录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