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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2执6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李铲、易华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铲,易华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2执6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铲,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委托代理人黄权、谢旺盛,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易华寿,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9民终50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14)茂南法公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易华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向申请执行人李铲赔偿损失10万元。二、向申请执行人李铲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3987元、公估费80000元及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易华寿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185387元,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饶茂刚审判员  柯子兴审判员  彭广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文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