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28民初17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陈连有与张法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连有,张法坤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28民初1734号原告陈连有,男,汉族,曲靖市沾益区人,小学文化,农民。诉讼代理人钱清泽,沾益县炎方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法坤,男,汉族,曲靖市沾益区人。本院在审理陈连有诉被告张法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连有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连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陈 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花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