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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6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6刑初88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辩护人冯辉,上海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诉刑诉[2016]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辩护人冯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谎称能帮助蒋某甲之子蒋某乙落实至中国电信上海分公司工作,在骗取蒋某甲信任后,以需要疏通关系和个人借款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蒋某甲人民币共计约30万元并全部用于生意周转。后李某某伪造中国电信上海分公司《劳动合同续订书》、《介绍信》、《调令函》等文件用快递邮寄给蒋某甲,谎称已帮助其子蒋某乙落实工作。2016年7月23日,民警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李某某作了如实供述,并在家属帮助下向被害人蒋某甲退赔了部分钱款人民币23万元并取得谅解。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家属另行代为退赔了被害人人民币3万元,并就其余钱款与被害人蒋某甲达成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蒋某甲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其子蒋某乙《刑事判决书》、中国电信上海分公司《关于连续旷工相关事项告知书》、其给付李某某钱款记账复印件、与李某某的短信记录和电话录音U盘、李某某亲笔书写的借条,证人朱某某、徐某某、吴某某的证言,建设银行提供的交易明细及蒋某甲提供的建设银行存款凭条、转账凭条复印件,被害人蒋某甲提供的经被告人李某某签字确认的伪造《劳动合同续订书》、《介绍信》、《调令函》、《紧急通知》、《承诺书》、《说明》、《公正函》,公安机关制作、出具的《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被害人蒋某甲出具的《收条》、《谅解书》,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经其签字确认的由其亲笔书写的对账记录复印件、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家属代为退赔了所获赃款26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可对被告人李某某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发还被害人蒋某甲。李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汤静隽审 判 员  杨 坤人民陪审员  陈一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祝旭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是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