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23执保1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德阳顺天商品砼与江油市新华建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阳顺天商品砼有限公司,四川省江油市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23执保157号申请人:德阳顺天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法定代表人:巫小艳,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四川省江油市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法定代表人:王德刚,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德阳顺天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江油市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及四川隆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阳顺天商品砼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江油市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江油市中国建设银行营业部账号为×××中的存款在280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5)中江民初字第324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四川省江油市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江油市中国建设银行营业部账号为×××中的存款在280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2016年10月9日,申请人申请续行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阳顺天商品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四川省江油市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江油市中国建设银行营业部账号为×××中的存款在2800000元范围内继续予以冻结,期限从续行冻结之日起算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英人民陪审员 倪 英人民陪审员 夏时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