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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行监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公主岭新康饲料有限公司诉公主岭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吉行监字第168号公主岭新康饲料有限公司诉公主岭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一案,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5)四行终字第2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公主岭新康饲料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本院审查认为,公主岭新康饲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吉红代理审判员  杜 鹃代理审判员  吴劲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寻 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