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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民初51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张计猛与张文强、岳从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计猛,张文强,岳从武,张建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5199号原告张计猛,男,1976年5月5日生,汉族。被告张文强,男,1971年6月15日生,汉族。被告岳从武,男,1969年3月9日生,汉族。被告张建发,男,1965年11月25日生,汉族。本院2016年9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计猛诉被告张文强、岳从武、张建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原告张计猛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计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计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7元,减半收取618.5元,原告张计猛负担。审判员  睢明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 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