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民初51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张计猛与张文强、岳从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计猛,张文强,岳从武,张建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5199号原告张计猛,男,1976年5月5日生,汉族。被告张文强,男,1971年6月15日生,汉族。被告岳从武,男,1969年3月9日生,汉族。被告张建发,男,1965年11月25日生,汉族。本院2016年9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计猛诉被告张文强、岳从武、张建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原告张计猛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计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计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7元,减半收取618.5元,原告张计猛负担。审判员 睢明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 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