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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56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6民初5642号原告马某某,曾用名马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俊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某诉称,与被告自2013年6开始分居生活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彻底破裂,坚决要求离婚。被告李某某辩称,同原告没有分居生活,且从婚后至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1993年12月生长女马晶,1996年2月生次女马垚,现均已成人。婚后至2013年前,原、被告夫妻关系较好。自2013年始,因被告猜疑原告在外有第三者,致夫妻关系不睦。2015年4月原告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夫妻关系未有实质改善。2016年9月,原告向本院复诉离婚。审理中,被告否认与原告分居生活,认为双方系多年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而原告认为,同被告已经没有任何夫妻感情,根本没有和好可能,坚决要求离婚。因双方意见相左,该案未能调解。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共同生活二十余年,且子女已经成人,双方应该建立有一定的夫妻感情。现虽发生矛盾,但只要原、被告互谅互让,多加沟通理解,从维护家庭完整,有利子女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夫妻关系是可以维系的。为维护家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某某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剩余150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俊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青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