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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终63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胡爱菊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谭嘉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胡爱菊,谭嘉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终63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负责人:蒋虹,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竞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爱菊,女,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公民身份号码×××566X。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辉,广东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谭嘉敏,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424X。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爱菊、原审被告谭嘉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4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以其已就本案与被上诉人胡爱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经审查,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76.44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已预交3478.94元),减半收取1038.22元,由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负担。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440.72元,经其书面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维审 判 员  吴绮擎代理审判员  陈星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爱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