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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财保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晓波与郭建军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晓波,郭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财保84号申请人:李晓波。被申请人:郭建军。申请人李晓波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郭建军所有汽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依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郭建军所有的汽车一辆(鲁K×××××),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代理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东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