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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财保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袁益生与严雪云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益生,严雪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财保58号申请人:袁益生,男,1982年3月30日生,住河南省潢川县。被申请人:严雪云,女,1969年2月16日生,住福建省闽清县。申请人袁益生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严雪云所有的昆山开发区世贸蝶湖湾花园XXX号楼XXXX室房产[不动产权证号:苏(2016)昆山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予以查封。申请人袁益生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为:XXXX)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袁益生因被申请人严雪云未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义务,不配合办理过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要求查封该房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严雪云所有的昆山开发区世贸蝶湖湾花园XXX号楼XXXX室房产[不动产权证号:苏(2016)昆山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期限为2016年10月25日至2019年10月24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梅建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益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