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28执94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关于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宝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冀0828执94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8执948-1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凤凰南路26号。法定代表人康福民,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宝国。关于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宝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围民初字第3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宝国至今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宝国在中信银行的工资款每月元。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永海审判员  朱立军审判员  郑国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会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