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民辖终2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许昌合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许昌许继测控仪表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昌许继测控仪表有限公司,许昌合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许昌供电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民辖终2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许继测控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中原电气谷永兴东路森尼瑞产业园。法定代表人:陈春华,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昌合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八一路68号。法定代表人:马春亮,该公司经理。原审第三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许昌供电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莲城朋道288号。法定代表人:张明亮,该公司经理。上诉人许昌许继测控仪表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许昌合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许昌供电公司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1081民初30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许昌许继测控仪表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上诉人作为原审案件被告,法院在作出指定管辖的裁定前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告知上诉人,剥夺了上诉人的知情权、辩论权,且根据案件材料显示,被上诉人并未提出回避申请,被上诉人诉上诉人侵权纠纷一案在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前,被上诉人已在魏都区法院提起了反诉,该案件现正在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中,为避免同案不同判,应将该案移送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4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魏都区人民法院向本院依法报请指定管辖。本院审查后认为魏都区人民法院报请理由成立,依法于2016年3月9日裁定指定本案由禹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禹州市人民法院应对本案予以审理,上诉人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宏伟审 判 员 蔡文慧代理审判员 肖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