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凉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徐东生与齐俊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东生,齐俊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凉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徐东生被执行人:齐俊先本院执行的徐东生与齐俊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2)凉民初字第30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齐俊先偿付申请执行人徐东生借款21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计息,自2012年7月10日起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息随本清,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0元,执行费216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2)凉民初字第30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全喜审判员 任大斌审判员 金卫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立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