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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财保1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运城市合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运城市合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运城市超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陈会生,南秀丽,陈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财保103号申请人:运城市合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景琨,男,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运城市超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陈会生,男。被申请人南秀丽,女。被申请人陈超,男。申请人运城市合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秀丽在晋商银行运城分行、农业银行运城盐湖支行、中国银行运城解放北路分理处银行账户存款235000元。担保人景长秋以其所有的位于运城市河东街今日国际商城购物广场A×号商业用房、担保人景琨以其所有的晋M×大众牌小型轿车共同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运城市合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南秀丽在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湖区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解放北路分理处银行银行存款235000元;二、查封担保人景长秋所有的位于运城市河东街今日国际商城购物广场A×号商业用房;三、查封担保人景琨所有的晋M×大众牌小型轿车。案件申请费1695元,由申请人运城市合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毋春梅代理审判员  马 莉代理审判员  姚国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费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