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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9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余著兵与张友奇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著兵,张友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9执246号申请执行人余著兵。被执行人张友奇。余著兵与张友奇买卖合同一案,申请执行人余著兵依据本院生效的(2016)陕0929民初482号民事调解决书,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某某给付7000元,本院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8月10日向张友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其立即给付执行款7000元,缴纳申请费50元。2016年10月25日,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929执24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两年内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侦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祝君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