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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1执5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关于杜学海诉强森、强飞、高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学海,强森,强飞,高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1执523号申请执行人杜学海,男。被执行人强森,男。被执行人强飞,男。被执行人高鹏,男。杜学海诉强森、强飞、高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9日作出(2016)陕0581民初14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强森、强飞、高鹏共同支付杜学海劳务费11862元;案件受理费48.5元由强森、高鹏、强飞负担。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强森、强飞、高鹏向杜学海支付劳务费、诉讼费合计12000元(���执行费60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16)陕0581民初14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车小江代理审判员  刘振龙代理审判员  王一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永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