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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民初87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培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培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8726号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795898036H),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北环二路东段9号御墅林枫1-2-3号。法定代表人:周代文,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靖鼎,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翼析,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培华,男,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被告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培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罗培华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物业服务费用,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罗陪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罗培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相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兴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