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2民初400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刘明跃与胡宗新、宋维琴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跃,胡宗新,宋维琴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4004号之二原告:刘明跃,男,1972年7月22日生,住山东省苍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建辉,南通市通州区三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宗新,男,1965年4月14日生,住安徽省凤台县,现住江苏省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淼箭,江苏四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维琴,女,1968年7月5日生,住安徽省凤台县,现住江苏省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淼箭,江苏四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明跃与被告胡宗新、宋维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刘明跃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明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跃撤诉。案件受理费430元,由原告刘明跃负担。审 判 长 吴晓玲代理审判员 施鹏勇人民陪审员 罗晓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马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