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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2民初400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刘明跃与胡宗新、宋维琴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跃,胡宗新,宋维琴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4004号之二原告:刘明跃,男,1972年7月22日生,住山东省苍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建辉,南通市通州区三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宗新,男,1965年4月14日生,住安徽省凤台县,现住江苏省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淼箭,江苏四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维琴,女,1968年7月5日生,住安徽省凤台县,现住江苏省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淼箭,江苏四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明跃与被告胡宗新、宋维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刘明跃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明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跃撤诉。案件受理费430元,由原告刘明跃负担。审 判 长  吴晓玲代理审判员  施鹏勇人民陪审员  罗晓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马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