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02民初17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军与紫阳县家艺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紫阳县家艺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02民初1737号原告王军,男,汉族,生于1978年10月28日,陕西省白河县人,住汉滨区。被告紫阳县家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紫阳县河堤路城关镇镇政府对面。法定代表人罗春生,系该公司经理。原告王军与被告紫阳县家艺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军于2016年10月25日以被告下落不明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一十四元,减半收取七百零七元,由原告王军承担。审 判 长 杨 娟人民陪审员 唐章乾人民陪审员 党忠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晁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