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23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孙眉柱与被告赵丙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眉柱,赵丙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23民初540号原告孙眉柱,男,1964年xx月xx日生,汉族,山西省代县人。被告赵丙元,男,约52岁,汉族,山西省代县人。原告孙眉柱诉被告赵丙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一六年十月十九日立案,原告孙眉柱于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眉柱以赵丙元不是本案侵权人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眉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孙眉柱负担。审判员 王拴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生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