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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执5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林其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其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执547号之一移送执行人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林其伟,男,195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大学学历,住福州市。本院2009年11月23日作出的(2009)三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判决确定没收被执行人林其伟财产5万元。移送执行人向本院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林其伟已于2012年7月11日向本院缴纳罚没款项50000元,本案已无给付内容。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移送执行人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强制执行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春雄代理审判员  黄种杰代理审判员  陈远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志伟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