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4民初59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江苏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与王晶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王晶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4民初5902号原告:江苏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68471099597B),住所地海门市瑞江路104号。法定代表人:陈志军,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朱柏宙,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晶晶,男,1989年3月29日,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原告江苏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与被告王晶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撤诉。审判员 姜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嘉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