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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142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14228昆山轩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苏州吉利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轩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苏州吉利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4228号原告:昆山轩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柏庐中路401号,组织机构代码68917038-3。法定代表人:张胜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珍平,江苏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吉利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横塘镇苏福路197号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557147886W。法定代表人:徐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缪清泉,该公司员工。原告昆山轩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吉利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2016年10月24日,昆山轩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轩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昆山轩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申冬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