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执恢2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张晓东与宋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东,宋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1执恢234号申请执行人张晓东。被执行人宋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晓东与被执行人宋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的(2015)前民初字第1174号民事调解。该调解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申请执行费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全部执行款,交付法院申请执行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5)前民初字第1174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耿 宏审判员 杨建军审判员 范伟旭二〇一六年十��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