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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4民初39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剑锋、韩付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剑锋,韩付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4民初3904号申请人:李剑锋,男,197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被申请人:韩付江,男,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县。李剑锋与韩付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17万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剑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韩付江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文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牛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