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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4执265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保利江苏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李璐、X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利江苏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李璐,X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4执2653-3号申请执行人保利江苏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9号。法定代表人胡在新,董事长。被执行人李璐,女,1985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被执行人XXX,男,1984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保利江苏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璐、被执行人X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秦民初字第4041号民事判决,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璐、XXX名下位于南京市建邺区金沙东街89号x幢803(含13、14层)室,位于建邺区黄山路x号房屋不动产,以及李璐名下位于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卧龙湖大道1号卧龙湖风情小镇紫荆花园x幢房屋不动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朱学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焦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