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31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杨云飞与苏彩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云飞,苏彩荣,刘艳芳,邬飞飞,马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3189号申请执行人杨云飞被执行人苏彩荣被执行人刘艳芳被执行人邬飞飞被执行人马平申请执行人杨云飞与被执行人苏彩荣、刘艳芳、邬飞飞、马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58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云飞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3月27日止2013年11月15日按本金20万元计算利息,之后至款付清之日按本金10万计算利息,月利率均按2%计算),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3000元,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81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杨云飞也称还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31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毅审 判 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虎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