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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民初73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与季中元、赵荣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季中元,赵荣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733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72号。负责人:宋刚,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思涵,该行法务工作人员。被告:季中元,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明水县永兴镇新华村十二队**号。身份证号2323311970********。被告:赵荣梅。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起诉被告季中元、赵荣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50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1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张育红代理审判员  刘 丽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