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02民初17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原告苏德会与被告张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德会,张长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02民初1742号原告苏德会,男,生于1950年3月,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被告张长春,男,生于1976年12月,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德会诉被告张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德会以被告目前下落不明,待其出现后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德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 判 长 杨太吉人民陪审员 赵 江人民陪审员 赵 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