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31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全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31民初1264号原告:全某,女,198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荔浦县。被告:韦某,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荔浦县。原告全某诉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全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维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伟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