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331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全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31民初1264号原告:全某,女,198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荔浦县。被告:韦某,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荔浦县。原告全某诉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全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维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伟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