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06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徐亚亮与苏州协同通货运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亚亮,苏州协同通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6执371号申请执行人徐亚亮。被执行人苏州协同通货运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实际经营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北尹丰路168号本旺二手车市场内。法定代表人朱永敏,董事长。徐亚亮与苏州协同通货运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5)吴商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徐亚亮与苏州协同通货运有限公司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于判决生效之日解除;苏州协同通货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徐亚亮将挂靠车辆即车牌号码为苏E×××××的重型普通货车过户至徐亚亮名下;苏州协同通货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徐亚亮垫付的赔偿款700元,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512.50元。2016年1月27日,权利人徐亚亮以苏州协同通货运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协同通货运有限公司将车牌号码为苏E×××××的重型普通货车过户至徐亚亮名下并支付1212.5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为苏州协同通货运有限公司将车牌号码为苏E×××××的重型普通货车过户至徐亚亮名下并向徐亚亮支付1212.50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自行解决、无需法院再予执行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执行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吴商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 强执行员 梁天成执行员 时琼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嘉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