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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2民初50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杨燕与黎晓卫、沈波、董建波、南通博荣健康门诊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燕,黎晓卫,沈波,董建波,南通博荣健康门诊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5061号原告:杨燕。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季春、吴佳佳,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晓卫。被告:沈波。被告:董建波。被告:南通博荣健康门诊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濠西路299号B区101室、4楼。法定代表人:邓小荣。原告杨燕与被告黎晓卫、沈波、董建波、南通博荣健康门诊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燕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 杨人民陪审员  黄德祥人民陪审员  陈桂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彭魁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