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2民初50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杨燕与黎晓卫、沈波、董建波、南通博荣健康门诊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燕,黎晓卫,沈波,董建波,南通博荣健康门诊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5061号原告:杨燕。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季春、吴佳佳,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晓卫。被告:沈波。被告:董建波。被告:南通博荣健康门诊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濠西路299号B区101室、4楼。法定代表人:邓小荣。原告杨燕与被告黎晓卫、沈波、董建波、南通博荣健康门诊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燕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 杨人民陪审员 黄德祥人民陪审员 陈桂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彭魁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