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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行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中山天工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天工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赵诗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2071行初617号原告:中山天工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96489130M。法定代表人:周毅。委托代理人:陈德鹏,广东悦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坚生。被告: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26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洪焰,局长。委托代理人:李乐君。委托代理人:黄佳玲,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赵诗宗,男,汉族,住湖北省建始县,公民身份号码×××3012。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天工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社保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中山天工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天工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天工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山天工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熙贵人民陪审员  邓杏妹人民陪审员  陈晓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雪军张洁君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