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123民初29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汪荣祥、邓根达等与王春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荣祥,邓根达,袁惠宽,王春桃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3民初2949号原告汪荣祥,男,196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遂昌县。原告邓根达,男,1957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遂昌县,现住遂昌县。原告袁惠宽(又名袁子良),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遂昌县。被告王春桃,男,195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现住衢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荣祥、邓根达、袁惠宽诉被告王春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6年10月23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荣祥、邓根达、袁惠宽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汪荣祥、邓根达、袁惠宽共同负担。审判员  云文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汤丽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