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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3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刘胜申请执行铜川市康盛达商贸有限公司、成君显、张鹏飞财产返还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胜,铜川市康盛达商贸有限公司,成君显,张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03执218号申请执行人刘胜,男。被执行人铜川市康盛达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君显。被执行人成君显,男。被执行人张鹏飞,男。刘胜申请执行铜川市康盛达商贸有限公司、成君显、张鹏飞财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的(2016)陕02民终17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胜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30377.5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0月10日依法立案,同日向铜川市康盛达商贸有限公司、成君显、张鹏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刘胜支付案件款144483.56元(成君显承担连带责任),铜川市康盛达商贸有限公司向刘胜支付案件款269669.01元(张鹏飞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诉讼费9960元(由被执行人成君显承担2495元,被执行人张鹏飞承担4345元,铜川市康盛达商贸有限公司承担3120元)及执行费6265元。但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本院已依法扣划了张鹏飞在银行的存款44700元(含执行费570元),且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刘胜,本院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203执2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艳丽审判员  樊长远审判员  宋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玉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