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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34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朱利国与高子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利国,苏彩荣,高子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3487号申请执行人朱利国被执行人苏彩荣被执行人高子付申请执行人朱利国与被执行人高子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44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利国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4394.27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300元,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7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朱利国也称还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34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毅审 判 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虎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